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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不得质押的财产?)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8 22:31:09    

【一】质权的法律规定?

答:《民法典》第425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述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质权的特征?

:(1)质权主要以占有为公示方法,须公示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达到优先受偿的目的;(2)质押的标的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3)质权因占有财产或权利而具有留置的效力、具有较强的权利保护功能,这也是为什么质权没有期限的原因。

【三】动产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答:(1)动产质权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生效条件,而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2)质权到期,债权人不行使质权的,质押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行使质权,所以质权没有期限;抵押权有行使期限,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四】不得质押的财产?

答:《民法典》第42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比如违禁品、不得流通的物品。需注意的是,质权的该规定是封闭式规定,不同于《民法典》第395条第1款第7项开放式的规定。

【五】在动产和权利担保合同中仅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的,担保是否成立?

答:法律规则允许对担保物进行一般性或概括性的描述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获得信贷”指标的一项重要内容。如该概括性描述达到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且在实现质权时担保财产能够特定,则担保成立。

关联法条:《担保制度解释》第53条 当事人在动产和权利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描述,该描述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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